陕西省政府关于实施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进一步发展民营科技事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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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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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民营科技事业是实施科教兴国的重要举措,是发挥我省科技优势、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的突破口。十多年来,我省民营科技事业发展迅速 ,目前正在迈向产业化的发展阶段。《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民营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条例》确立了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了企业行为。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

(一)民营科技事业是开拓和发展科技技术第一生产力的有生力量。发展民营科技事业有利于深化科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有利于推动科技经济一体化,有利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作用和意义,把发展民营科技事业列入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二)发展民营科技事业要实行“抓大育小”的方针。对资本密集、专业化程度高、规模效应大的行业实施政策倾斜,重点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在竞争激烈、技术发展变化快的专业领域,注重孵化和培育高级化、信息化和轻量化的小企业。

(三)各级政府在实施《条例》过程中,要按照“抓大育小”的方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创造优良环境,引导、推动和保障民营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各地市可以按照当地城市规划,选择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较好的区域,创办民营科技园。优化园内环境,降低开发和投资成本,为民营科技企业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五)各级科技、经贸、计划、工商、财政、税务、金融、教育、体改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民营科技企业政策的落实工作,充实和完善有利于民营科技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民营科技企业的不合理摊牌。依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和员工的正当利益。

(六)各级政府要对民营科技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各级科委对民营科技企业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推存为科技新星、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劳动模范的侯选人,也可以向有关方面建议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七)《条例》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准则。民营科技企业以《条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并规范生产、民营行为。

(八)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条例》精神,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作推动民营科技事业发展的作用。

二、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科技力量投身民营科技事业

(九)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放开经营手段,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发展民营科技事业。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院(所)办、校办科技产业,按照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民营机制。鼓励国有科技开发机构整建制地转为科技企业,实行民营机制。

(十)科技人员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各类事业单位和各级政府部门分流出来,可以保留原身份,采取停薪留职等方式从事民营科技事业。鼓励房地产开发机构为进入民营科技实体的科技人员提供优惠商品住房。

(十一)鼓励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价值经评估后,由股东共同认可。允许在职科技人员用自己的专利和非职务技术在民营科技企业入股。科技人员以职务技术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允许该职务技术成果权利人最高不超过其价值30%的比例,作为主要发明人和该成果转化主要组织者的股金或投资。

(十二)鼓励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以由用人单位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征得计划、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可以保留国家职工身份。

三、促进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民营科技事业

(十三)按照“抓大放小”方针,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发展民营科技事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设立分厂、独立经营等灵活形式,实行民营机制。鼓励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改组、出租、出售、委托经营、股份制改革等多种形式,转为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联营、兼并、租赁、股份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的优化和重组。民营科技企业兼并、租赁或承包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可按民营科技企业对待。

(十四)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用高新技术为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服务,推动国有企业技术进步。

四、在培育新兴产业中发展民营科技事业

(十五)要以培育新兴产业为向导,带动和推动民营科技事业发展。在培育新兴产业、实施“1851”科技经济一体化计划中,采用新的机制和发展模式,塑造民营科技企业。发挥民营科技企业机制灵活与科技经济一体化的优势,加快产业创新步伐。

(十六)鼓励和支持发展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设立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审批,减按15%的税收率征收所得税;在上述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民营科技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委认定后,缴纳的所得税,三年内先征后返,由财政列支,专项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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