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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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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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充实加强监管力量,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入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商务局的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按照“编制随职能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编制,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6名行政编制和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9个区分局各3名行政编制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3名行政编制和高新、经开分局各1名行政编制以及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阎良、临潼、长安9个区分局各1名行政编制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机构,加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力量建设。

 

明晰职责关系。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标准等方面的建设,明晰层级关系,突出职责重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重点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有关实施办法和行政审批、执法标准,协调跨区域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区域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统一协调、指导处理区域内突发应急事件及日常监管工作,开展工作绩效评估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食品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市管决策,区县、街办管执行和过程的监督管理格局。

 

整合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资源。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派出分局的快速检测设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派出分局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分别划转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市商务局有关畜禽屠宰监管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经费划转市农业委员会。

 

工商所按核定行政编制总数15%的比例划转编制和人员。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1名事业编制和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分局,将莲湖、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分局稽查队各3名事业编制和人员,新城、碑林、阎良、临潼分局稽查队各2名事业编制和人员分别划转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队。

 

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5名事业编制和人员划转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将市商务局所属市畜禽定点屠宰执法稽查队整建制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明确开发区食品监管机构及责任。在沣东新城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辖区范围内食品药品监管职责。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食品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仍由行政区负责,开发区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和协助行政区做好食品监管工作。市级各开发区应明确1名管委会领导为所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同时明确管委会1名中层领导为所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成员。

 

落实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食品药品监管联动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和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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